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文旅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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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厦门市财政局

厦文旅规〔2023〕2 号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 年5 月19 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演出市场活力,促进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鼓励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等形式吸引观众,做大演出规模。

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根据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 人以上至1 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单场售票1 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本市500 座以上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按以下两种类型之一奖励:

1.同一审批件10 场以下的非驻场演出:单场票房收入4 万元-8 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 万元;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 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5 万元;单场票房收入12 万元以上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2 万元。

2.同一审批件10 场以上的驻场演出:每年演出经营活动在365 场次以上,实行级差奖励:票房收入在1000 万元-4000 万元的,按收入的0.7%奖励;票房收入在4000 万元-8000 万元的,按收入的0.75%奖励;票房收入达到8000 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0.8%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 万元。

(三)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加大演出市场宣传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本市演出宣传手册及厦门市演艺信息宣传平台,推动厦门演出市场发展。

第六条 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赠票。

第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厦门市演艺协会应加强市场引导、品牌宣传、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推动营业性演出市场规范有序繁荣发展。

第八条 演出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厦门市演艺协会,协会汇总后报送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营业性演出活动批文、营业性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应当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厦门市演艺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享受相关资金奖励: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兑付奖励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第十条 对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相关记录纳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厦门”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 年11月1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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