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规〔2023〕8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区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归集管理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 维修资金 ” )的归集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 2022 〕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建阳区(含武夷新区)房地产业务行政审批受理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归集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区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区维修资金归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维修资金归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第四条 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非电梯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交存;配备电梯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交存,独栋、联排类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交存。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公布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在城市管理部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专户管理银行。
同一商品住宅项目的维修资金只能存放在同一专户管理。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业主及时交存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2.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证明。
建设单位可以代为交存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未售部分和已售部分业主未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证明前一次性足额代为交存。建设单位代为交存的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根据交款凭证向相关业主收取。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
第八条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存在未交齐维修资金等遗留问题的商品住宅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房号清单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登记系统中予以限制登记提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需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在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业主个人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金额 30% 的,应当足额续交,并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交存主体可由买卖双方约定。
第十条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鼓励专户管理银行开通维修资金线上交存、查询、开票等相关功能。
第十一条 因房屋征迁、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十二条 纳入商品房交易管理范围的安置房、危改回迁房等住宅项目的维修资金归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平市建阳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