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屏南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古峰镇、屏城乡、棠口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过程中坟墓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坟墓家眷后人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2023 年第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屏南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屏南县人民政府
2023 年4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过程中坟墓征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坟墓家眷后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滥建坟墓的通告》(宁政文〔2014〕199 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14〕3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坟墓征迁安置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安置”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我县城区范围内坟墓征迁。
二、被征迁坟墓分类认定标准被征迁坟墓分类认定标准分为五类,其中:一类墓为晟石精装修墓;二类墓为晟石明碑简装修墓;三类墓为晟石明碑墓;四类墓为墓头为晟石砌成的墓;五类墓为简单封穴土墓。一、二类墓必须要有条石砌成的墓扶手和墓碑。
三、征迁安置对象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办〔2014〕36号)文件规定,坟墓征迁安置对象为2013 年2 月26 日之前的坟墓,对此后新建或翻新的坟墓,责令限期自行迁坟,对逾期拒不执行、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四、征迁安置范围
征迁范围:我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漈头、南至龙坂寨山麓和京台高速公路屏古连接线、西至鸡鸣山麓、北至棠口,面积约为40.5 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屏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安置范围:县域内合法开发的公墓。
五、坟墓征迁安置方式
坟墓征迁安置可以选择公墓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一)公墓安置方式
原则按同类墓型对应安置。被征坟墓类型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现场认定等级类别,统一迁移至县域内合法开发的公墓,按已开发建设的墓型对应安置。一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一区1-4排,二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一区5-12 排,三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一区13-28 排,四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一区29 排以上,五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二区(公墓西侧骨灰墙下方墓区)1-8 排,无主墓对应安置到公墓骨灰墙。安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公墓运营单位签订坟墓迁移安置协议并负责做好费用结算。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坟墓家眷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回迁祖坟或安置至骨灰楼堂外不得在全县“三沿五区”(即铁路、公路、河流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选址搬迁再造坟墓。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偿款分两期发放,签订搬迁坟墓协议后发放60%的补偿款,待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被征坟墓确有按规定安置后再予以发放剩余尾款。
货币补偿安置费用参照以下标准发放:一类墓58800 元/穴,二类墓48800 元/穴,三类墓38800 元/穴,四类墓28800 元/穴,五类墓18800 元/穴;个别历史悠久的百年祖坟、特大型、精装修墓逐宗估价确定。
六、坟墓搬迁人工费用及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坟墓若选择公墓安置方式,每座坟墓以2个棺木为基数,人工搬迁费用以3000 元予以补偿;每座坟墓以2 个骸罐为基数,人工搬迁费用以2000 元予以补偿。若每座坟墓超过2 个骸罐(棺木)的,超过部分每个骸罐以500 元、每个棺木以1500 元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享受人工搬迁费用补偿。无主坟墓委托第三方予以搬迁,每穴无主坟墓搬迁包干费用不超过5000 元。
坟墓周边青苗补偿,参照我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我县原颁布的相关城区坟墓征迁安置标准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屏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附件
屏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