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 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的通知(将政办规〔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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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规〔 2023 〕 3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经第二十八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关于稳定粮食生产

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结合将乐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 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复垦抛荒撂荒面积 10 亩以上种植水稻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补助 600 元,种植甘薯、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旱粮的给予每亩补助 400 元,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主体领办复垦抛荒耕地种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政策措施。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组织复垦种植粮食 50 亩以上的村委会,县财政给予每亩 50 元工作奖励。鼓励乡(镇)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二、鼓励规模种植粮食。 对承包耕地 30 亩以上种粮面积 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 50 元以上的奖励;对承包耕地 30 亩以上种粮面积 100 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给予 80 元以上的奖励;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百亩以上的优先纳入粮食产能区示范片;对连片种植玉米、甘薯、大豆、马铃薯等旱粮作物,面积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 150 元。

三、鼓励种业创新。 为推进将乐稻种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高智团队作用,争创国家级稻种基地,根据种业发展规划,对落户将乐县的从事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实施奖励。对获得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示范站的种子企业,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 2021 年以来,已选育通过国家审定的水稻新品种,每个品种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2万元;已选育通过福建审定的水稻新品种,每个品种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四、鼓励早稻(再生稻)、双季稻种植。 对种植早稻(再生稻)经营主体每亩补贴 300 元。对种植再生稻农户每亩补贴 20元催芽肥;对种植双季稻 3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省级每亩最高 200 元叠加补贴。

五、鼓励大棚轮作种植。 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亩以上的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每亩 100 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亩 100 元配套补助。

六、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 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 1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 500元,县级补贴部分不与早稻补贴叠加。

七、鼓励开展水稻工厂化育秧。 对新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择优列入省粮食产能区项目示范点,示范点每个给予不高于 6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建设标准和要求对照《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对工厂化育秧中心开展集约(集中)化育苗(秧)供苗进行补助,每亩补助 20元(含)以上(按出圃秧盘 20 盘为 1 亩测算)

八、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 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 500 元提高到 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 3% 、玉米 4% ),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 40% 、 40% 、 20% 。

九、鼓励撂荒地流转和社会化服务。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撂荒地进行统一流转。依托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立“村集体+收储中心+经营主体”的撂荒地复垦协作模式,成立县级收储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耕地进行统一收储。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对接引导和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流转撂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于流转撂荒地复垦以中稻、晚稻等粮食生产为重点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范畴,按全程托管环节每亩给予最高 130 元补贴,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

十、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 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执行年度为 2023 年度。本措施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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