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为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保责任,积极履行农业农膜(以下简称农膜)回收义务,保证农业生态环保安全。根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农膜回收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膜回收处理主体
(一)农膜使用者: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等;
(二)农膜销售者: 从事农膜销售的批发商和经销商;
二.回收处理范围
农用薄膜。主要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三.农膜回收处理要求
(一) 农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二) 农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膜使用者(含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三) 农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四) 农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回收点设置
各农膜使用者(含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应当在基地设立农膜回收装置或临时贮存场所,并及时将农膜送至农膜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处理。农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膜回收台账。
五.未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相关处罚
(一)未及时回收农膜的,按照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建立台账的,按照以下处理
对农用薄膜销售者未建立销售台账, 对农膜使用者未建立使用记录和回收台账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不得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摸清底数。 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各镇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药肥料批发商和经销商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马上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要求各镇于4 月15 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检查照片(详见附件)报给区农技站,邮箱:154971736@qq.com。
(二)加强日常巡查,督促落实。 各镇要建立田间园地和农膜经营者、使用者等责任主体抽查巡查制度,及时把握上报本辖区内农膜使用和销售者的农膜回收处理情况,确保回收处理工作取得成效。区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对农膜使用和销售者是否履行回收处理工作、是否建立销售、使用、回收台账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膜回收处理义务或建立回收台账的,各镇应及时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移送农业执法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市局已于近期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至4 月底结束,请各镇做好迎检工作。
(三)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各镇要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各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特别是加大对种粮大户、蔬菜大棚种植户、农膜农资经营者等定向宣传力度,让他们知道肩负的责任,明白怎么做,明确违法后果,把责任义务转化成自觉的行动。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提高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附件:秀屿区农膜回收处理情况汇总表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4 月 8 日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 年 4 月 8 日印发附件 秀屿区农膜回收处理情况汇总表镇农技站(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