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 规 〔2023〕3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
壮大的八条实施意见(修订)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产值持续稳定增长,激励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拓展市场,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整合近年来我县出台的建筑业扶持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扶持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八条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部政策奖励
1.总部注册在我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每年综合贡献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每年按企业当年经营实现的增值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的25%和企业经营实现的所得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的70%给予奖励。
2.建筑业企业年综合贡献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所得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部分,按一定高管人数控制名额,给予全额奖励。
第二条 资质晋升奖励
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晋升为二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三条 迁入奖励
注册地迁入我县的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50 万元。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建筑咨询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奖励
1.企业经营实现的所得回流奖励。 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建筑业务经营实现的所得对我县有直接贡献的,按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的70%给予奖励。
2.企业经营实现的增值回流奖励。 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建筑业务经营实现的增值对我县有直接贡献的,按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的2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培育壮大奖励
施工企业当年在我县综合贡献较大额度的,给予如下分档奖励。
1.当年在我县经济贡献达1500 万元的,给予奖励25 万元。
2.当年在我县经济贡献达1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15 万元。
3.当年在我县经济贡献达500 万元的,给予奖励10 万元。
第六条 规范小规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单项合同额在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向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的除外)发出邀请书时,在同等情况下可向本县企业倾斜,再从中随机抽取中标单位。招投标活动必须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平分中心进行。
第七条 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贡献奖励
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鼓励我县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和工业企业项目选择本县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县政府给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贡献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经营实现的所得对县级经济直接贡献额度的70%。
第八条 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政策
1.县内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县领导挂钩联系制。
2.积极发挥建筑业协会在坚持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和人才培养、资质升级等方面的宣传、引导、推动作用。县财政每年安排10 万元用于解决产业发展及协会经费不足问题。
附则
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 年。2018 年12 月19日印发的《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八条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2.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涉及奖励须由相关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经县住建局审核后,转县财政局复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不重复、不累加。享受奖励的企业在十年内迁离本县的,应当一次性缴回全部奖励金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武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