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自然资规〔2022〕8 号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龙岩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改善建设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我局起草了《龙岩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2 年12 月22 日
龙岩中心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深化落实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城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环境相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福建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对项目内部和外部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分详细规划和方案报审两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及三组团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新罗区除万安、岩山、适中、大池、小池的所有镇街;永定区高陂、坎市、培丰;上杭县古田、蛟洋范围。
第四条 在编制片区详细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开展片区交通影响评价,片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片区详细规划附件成果,与片区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查。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达到以下启动阈值应同步开展地块控规交通影响评价:
表1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原则上在方案报审阶段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但符合以下条件仍应开展项目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火车站、汽车站、公交枢纽站等重要交通设施项目;
(二)规划条件中明确需结合建筑方案进一步深化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三)方案报审阶段项目内部或外部交通环境产生重大改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 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划拨用地项目在选址阶段、出让用地项目在地块控规编制阶段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划拨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二)出让用地项目由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委托编制;
(三)改扩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四)方案报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五)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委托城市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且与规划编制的资质相一致。
第九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内容与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不同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设计要求一览表》编制要求,具体详见附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影响评价经审查后确定的改善措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纳入规划条件或建筑方案审查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作为片区用地规划、片区交通规划、道路工程设计、交通改善的重要依据,列入单元控规维护,由各职能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有效期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若建设项目或周边交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应按照《龙岩市自然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办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龙岩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表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设计要求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