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漳龙政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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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龙政规〔2022〕7 号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文区

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2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1 月25 日

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在我区的住房困难人员临时性住房问题,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闽建办住〔2017〕19 号)、《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 号)以及《漳州市2022 年住房工作要点》(漳建房〔202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文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分类保障范围

第四条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类别:

第一类: 服务于龙文辖区内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第二类: 户籍属龙文区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三类: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家庭、孤老病残家庭;

第四类: 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士官;

第五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六类: 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七类: 龙文区的青年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的条件:

(一) 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及个人(指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米)且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

(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二十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或就业单位提出申请,镇街或就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报送区住建局。

(二)审核。 由区住建局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发起资格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

(三)公示。 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龙文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四)配租。 区住建局组织通过申请的申请对象进行统一摇号、根据选房顺序号各申请对象依次进行选房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所在小区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计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按合同执行,不受政府租金调整影响。

第九条 每季度末由承租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名单上报区住建局。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承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障对象限期腾退住房工作。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退房过渡期限限定为3 个月,不超过3 个月的,按原合同租金计租;超过3 个月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的四倍缴纳房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租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入住的保障对象管理,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分类保障实施单位要严格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保障房使用和退出管理,避免保障房资源闲置或不当使用。在保障房分配、使用、退出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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