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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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漳政办规〔 2022 〕 19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平市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漳平市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0 〕 129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37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和有效推进漳平市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漳平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二、主要内容

(一)红线外部分

1 .储备土地的高压供电客户。经营性储备土地涉及的 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建设成本纳入土地出让金起始价,由土地收储中心从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中列支。保障性安居工程(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涉及的 10千伏及以上电力外线工程,建设成本纳入地块成本。

2 .非储备土地部分,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属地政府负责公共管廊(道、沟)及电缆、架空线路等投资建设(由财政列专项资金实施),公共管廊、电缆、架空线路应延伸至客户建住区划红线处,供电企业负责分界点真空开关、环网柜、分接开关柜的建设。

3 . 0.4 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用户。 0.4 千伏及以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 .其他范围项目按现有办法执行。

(二)红线内部分

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有关要求

1 .政府负责建设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可研、初步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满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客户受电工程 “ 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 的要求。

2 .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并按规定组织建设实施。

3 .其他类项目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级相关政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

4 .由政府或供电企业出资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供电及配套设施及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成本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产权人(出资人)自行负责后续维护及改造费用。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实施期间,定期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及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情况对定额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额。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市工信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漳平市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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