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政规〔2022〕15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诏安县集体土地征收预留生产发展用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集体土地征收预留生产发展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2 年第十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11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诏安县集体土地征收预留生产发展用地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诏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统筹发展非农产业经营项目,收益原则上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发展、发展公益、公共事业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成果。
第三条 新增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获得。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其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可以按上述两种方式组合进行落实。
(一)实物安置。结合开发地块给予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不含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下同)的10%给予用地实物安置。
(二)货币补偿。在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安置无法提供具体地块时,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区50 万元/亩,区域范围为南诏镇;二级地区40 万元/亩,区域范围为深桥镇;三级地区30 万元/亩,区域范围为梅洲乡、四都镇、金星乡、梅岭镇、桥东镇、西潭镇、白洋乡、建设乡、红星乡、太平镇、霞葛镇、官陂镇、秀篆镇。
第四条 对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面积当年累计规模达到5亩及以上时,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出兑现留用地指标,申请留用地项目开发用地;对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面积当年累计规模未达到5 亩的,按货币方式补偿。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由属地乡镇实行台账管理,原则上按每年年终结算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
第五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何种方式处置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按建设项目所属区域的预留生产发展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折算成货币补偿款,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六条 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项目开发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实行就地就近安排。确实无法留地开发的,按货币方式补偿。
第七条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开发自筹、自建、自持,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用途只能作为除村民自建房或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及商品房开发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拟定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通过,再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转卖、交易、抵押以及折价入股等。确因特殊原因(如发展建设需要),用于融资抵押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条 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建设项目经营收益及货币补偿价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发展生产及公益事业等。
第十一条 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建设项目经营收益和货币补偿价款实行“村财乡(镇)管”,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管理内容,单独建账,定期公布,接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村财审计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收益的规范使用。县审计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上述款项的专项审计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引导。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预留生产发展用地审批或登记时,必须在相关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注明“村预留生产发展用地”。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县实施建设的水利、道路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不予计算预留生产发展用地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诏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