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民宿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公综〔2022〕3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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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

宁德市公安局文件

宁公综〔2022〕358 号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民宿业

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德市民宿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

宁德市公安局

2022 年11 月2 日

宁德市民宿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民宿高质量发展,强化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及《宁德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宁德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旅产组办〔202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 对 依法 对符合条件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的民宿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指导接入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三)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四)依法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五)建立与民宿之间的沟通服务机制,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安装、使用“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二)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四)落实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情况报告等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监控设施,保存监控记录30 天以上,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监控资料。

第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时不得少于2 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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