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0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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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文件

闽医保〔2022〕101 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疾病诊断相关

分组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相关试点医院 :

为推进我省支付方式改革,完善DRG 收付费政策,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工作,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公立医院转变运行机制,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医疗机构政策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DRG 收付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调整DRG 收费标准

(一)新定收费标准。 新增A305Z 缺血性脑脊髓血管病(静脉溶栓治疗)、H321Z 急性白血病(维持化疗);L301A 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有合并症并发症;L301D 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U377A 恶性肿瘤的局部断层调强放射治疗;U378Z 恶性肿瘤的固定放射治疗;U387A 恶性肿瘤的局部断层调强放射综合治疗;U388Z 恶性肿瘤的固定放射综合治疗等8个DRG 收费标准。将U371A 原位恶性肿瘤的三维适形放射治疗、U371D 转移恶性肿瘤的三维适形放射治疗合并为U371Z 恶性肿瘤的三维适形放射治疗,并制定收费标准;U372A 原位恶性肿瘤的调强放射治疗、U372D 转移恶性肿瘤的调强放射治疗合并为U372Z恶性肿瘤的调强放射治疗,并制定收费标准。

(二)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A101Z 开颅联合手术、G140Z 房颤消融术、I108Z 小肠和结肠的复杂手术等358 个DRG 收费标准。

上述新增与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和附件2。

(三)调整除外收费。 支架、人工瓣膜和人工血管除外收费增补A112、I112、G102、G103、G118、G108 等6 个DRG 组,O107、O105、O101 除外收费调整为人工间盘及椎间融合器,D108Z除外收费新增人工耳蜗,详见附件3。

二、调整异常病例收费政策

(一)调整异常病例结算范围。 将不纳入DRG 结算的异常费用病例从“小于DRG 组收费标准1/3 或大于3 倍”调整为“小于DRG组收费标准1/2 或大于2 倍”。

(二)整形等不纳入结算范围。 D113A 耳鼻咽喉部整形手术,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D113B 耳鼻咽喉部整形手术,有一般合并症并发症;D113D 耳鼻咽喉部整形手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M110A 辅助生殖技术有合并症并发症;M110D 辅助生殖技术,无或有轻微合并症并发症;P105Z 重大乳房整形修复术;P106Z 复杂乳房整形修复术;P107Z 一般乳房整形修复术;P108Z 简单乳房整形修复术不纳入DRG 结算范围,仍按项目进行收费结算。

三、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联勤保障部队900 医院、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市第一医院等6 家医院2022 年9 月19 日起实施DRG 收付费政策;石狮市医院、泉港区医院2022 年10 月15 日起实施DRG 收付费政策,2 家医院按0.85 等级系数执行。

四、进一步提升改革效能

(一)加强政策培训引导,促进提升改革效能 。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分理解收付费改革的核心要义,增强支付方式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把握支付方式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转变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省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强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引导和运行监管,定期公布病案管理、服务能力、医疗行为、医疗质量、服务效率、费用管理等方面的监测指标,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紧盯医疗机构问题整改和指标提升,更好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结算信息上传,提高结算清单质量。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认真落实国家贯标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规范填写相关诊疗信息和费用信息,提高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到应传尽传,促进提升DRG 入组的准确性,体现资源消耗的合理性。同时,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医保部门下发的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等病案信息接口技术规范,于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传相关病案信息。

(三)提升监管智能水平,完善问题处置机制。 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为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疗服务,对可能存在的分解服务、诊断升级等不规范的诊疗行为要健全制度管理,强化信息化预警监测,纳入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省医保部门将对与主诊断相关的其他诊断、未实际治疗的其他诊断、其他诊断为基础疾病的维持治疗等开展监测,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医疗机构自查反馈并按季度提交专家组论证。对经确认的诊断升级和分解住院,医保基金不予以支付。

本通知规定的政策调整自2022 年10 月15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福建DRG 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部分DRG 收费标准表

2.福建DRG 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化疗组、放化疗综合

治疗组及恶性血液病靶向(免疫)治疗组收费标准

3.福建DRG 收付费改革试点医院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

或医疗服务及医保支付限额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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