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办〔2022〕31 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稳增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稳增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26 日
关于稳增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稳定增长,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年度目标任务,依据《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闽政办〔2021〕12 号)《福建省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5 号)《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明政办〔2022〕38 号)《明溪县“十四五”规划纲要》(明政〔2021〕6 号)《中共明溪县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明委发〔2020〕6 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明溪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申请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应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征信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做大规模。 工业企业年销售额突破3 亿、5 亿元、10 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3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突破2 亿、5 亿、10 亿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4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增产增效。 对工业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对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超过5000 万元的,按增量部分的0.4%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封顶200 万元。
(三)鼓励工贸分离。 对工业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批发贸易法人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当年度应税销售额达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且增幅(正增长)高于全县限上批发业平均增幅的,再分别给予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四)鼓励人才留明。 对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达100 万元的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3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个人地方贡献的50%给予留明奖励(以上人员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四舍五入,不足1 人按1 人计算),每人每年最高50 万元。
(五)鼓励创新示范。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 万元,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 万元、3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0.8万元;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奖励0.2 万元。
(六)鼓励股权融资。 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进行股权融资,股东团队当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合计在100 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地方贡献的50%进行奖励;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相当于其股权转让对地方贡献的60%进行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相关说明。 本措施“销售额”指企业在明溪当地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与销售额相关的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贡献。
(二)企业责任。 享受政策的企业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如发现企业存在销售额外流现象,两年内企业获得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将由相关部门原渠道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兑现规定。 资金兑现工作由县工信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及相关乡镇配合落实。
1.兑现程序。 2022、2023 年度企业奖励分别于2023 年、2024年发放。由县工信局与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企业申报,企业申报后,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奖励对象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发放。
2.资金渠道。 鼓励创新示范的资金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奖励支出资金根据受益对象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县级奖励资金由县工信局负责发放,乡镇承担部分的奖励资金由乡镇负责发放。
(四)时效解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 月31 日。以上措施与我县已出台政策重复部分,按就新原则执行;对符合《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支持的进口贸易企业,相关奖励按专项暨《明溪县支持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规定执行。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措施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