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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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自贸委规〔2022〕4 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

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办法》已经自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发展

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7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或“我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上市公司培育和质量提升的三年行动计划》(厦府办〔2020〕41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11 号)精神,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自贸片区企业。

第三条 上市前费用补助(一) 证监局辅导备案。上市后备企业经厦门证监局正式辅导备案后,给予300 万元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二) 上市申请受理。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国内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 上市奖励

(一)对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 万元;融资金额在5 亿元(含)-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50 万元;融资金额在2 亿元(含)-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 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 万元(含)-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 万元。

(二)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其它方式将市域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在迁入我区之日的公司市值为准,50 亿元以内奖励500 万元;50 亿元(含)—100 亿元奖励1000 万元;100 亿元(含)—500 亿元奖励1500 万元;50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 万元。分四年每年按照奖励标准25%的比例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第五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给予补足100 万元差额奖励。鼓励新三板企业积极向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等转板,转板上市后可补足扶持差额。

第六条 返投奖励

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将新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房地产除外),按照对我区实体经济投资金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上述第三条及第五条,按免申即享给予企业扶持;

(二)申请本办法其它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及时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委”)书面报告有关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二)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厦门市其它区级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三)本办法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

厦门自贸片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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