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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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规〔2022〕13 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 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决策部署,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 2022 〕 15 号)《财 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 2022 〕 19 号),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 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 〕 46 号)的规定, 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 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 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提髙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 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 6%-10% 提髙至 15%-20%,大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 提髙至 5%-6% o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 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 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2022 年下半年,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 以上阶段性提髙至 40% 以上。

四、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 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 额的具体方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预留份额。对于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 〕 46号) 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 主管预算单位应开展采购政策审查,要求预算编制单位对适用情 形进行具体说明,并作好记录存档。

五、加强预留份额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的,应当作出说明。 2021 年度各主管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报告和公开。

六、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2022 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 金额 50% 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 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 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鼓励在投标(响应)保证金 和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

七、方便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 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 动。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保证金,帮助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和采购文件模板,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同级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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