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建项目用地行为的通知(晋政办〔2022〕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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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 2022 〕 14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建项目用地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推进和规范公建项目用 地行为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用地红线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 “ 非农化 ”“ 非粮化 ” 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相关单位 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依法依规用地;公建项目业主单位对用 地合法性负有主体责任,要积极主动开展用地报批,认真履行 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要做好项目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公建项目违反国 家政策未批先占、边报边占、未供先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公建项目用地行为 项目建设占用土地,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提前介入,并与用地报批涉及的审批部门密切对接,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前 期选址论证,提前核对地类和规划,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 选址不符合规划的,要充分论证调整规划的可行性或另行选址。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凡未依法取得 用地批准手续以及相关基建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同时,根 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 “ 非农化 ” 常 态化监管行动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1 〕 62 号)的要 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 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提升用地报批服务水平 项目业主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接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用地报批涉及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的沟 通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 划许可、林地审批、社保办理等审批速度。自然资源部门要加 强用地报批的政策宣传和具体指导,专班专人,主动对接,对 用地报批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全面提速增效。

四、坚决控制新增化解存量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存在的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未供先用的公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 道)及相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对已破坏的耕地,用地业 主应抓紧予以恢复耕作条件;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要抓紧履行法定程序,在依法处罚到位的基础上,抓紧补办用地手续,尽 快消除违法状态。对卫星影像发现、不在拟报批范围,占用耕 地或基本农田的堆填土、项目便道、施工改变地貌等,项目业 主单位应在卫片图斑下发后十五日内恢复耕作条件。在消化处 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建立 “ 早发现、 早制止、早查处 ” 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行为。

五、落实用地行为共同责任 (一)市重点办要做好信息互通,及时将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抄告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调度解决用地报批遇到的 难点问题。市发改局要及时将项目的立项信息抄告自然资源、 城管、住建、生态环境、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等部门,项目 主管部门应提前谋划,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统筹安排项目的开 工时序,加快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市发改局要把好项目准入关, 不符合项目产业政策的不予立项,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前期论证,无办理相关用地预审 手续的不予立项。

(二)各镇(街道)要负起属地责任,全面开展动态执法,充分发挥综合执法队伍力量,落实 “ 网格化 ” 巡查,及时制止查处 公建项目违法行为,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交通、林业园林、 水利、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项目用地建 设日常监管。

(三)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及相关整改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主动办理。

(四)各镇(街道)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公建项目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镇(街道)村(社区)级公建、公益项目(包 括并不仅限于村(社区)农村道路、公园、宗祠、寺庙、活动 中心、球场、敬老院、公厕等)的监督管理;做好辖区内公建项目征地报批流程所需的村(社区)现状调查、村(居)民代 表会议及相关材料的签章等工作。

六、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 “ 谁用地、谁办理,谁违法、谁负责 ” 的原则,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将公建项目用地行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评估。相关业主单位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 任人,本通知下发之后发现的新增未批先建的公建项目,由自 然资源局主要领导约谈业主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约谈后未能按期整改或没有停止施工继续建设的,由市政府分 管领导约谈相关业主单位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业主单位负责人、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2027 年 6 月 14 日,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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