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闽财规 〔 2022 〕 10 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 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国家 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 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 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 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预算安排的,用 于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的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划分事权。补助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层面,主要用于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二)统筹发展与保护。通过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 题,引导生态资源优势转换为绿色经济发展优势。(三)集中力量办大事。每年重点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生态项目,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 可连续支持三年。(四)突出特色、鼓励创新。优先支持我省具备生态优势的地区,促进具备生态优势产业的发展,鼓 励体制机制创新,吸引社会资本,示范引领生态价值转换。(五)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根据项目法安排的补助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 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支持项目的方向,做好申报项目的指导和引导工作,鼓励设区市联合申报项目。同 时,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安排并下达补助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审核 并下达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开展本区域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 牵头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联合申报项目的,按照 商议的职责分工负责好上述工作。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等与国家生态文明试 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 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 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未能按实施方案如期开工,相关目标已经 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第六条 补助资金除按一定比例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既定的生态领域重大政策外,其他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 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3。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申报项目所在地市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 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地市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 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其中: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省财政厅备案;涉及项 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补助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 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执行中按要求组 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 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