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华政办规〔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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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规〔2022〕8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安县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缓解学生家长子女课后看护的后顾之忧,我县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13 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等5 部门关于华安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华政办〔2020〕36 号),两年来,我县按照“政府主导、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社会参与、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学校课后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2021 年8 月,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扩面提质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33 号),对课后服务提出更加明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县课后服务质量,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课后服务补充如下:

一、服务时间

各校要按照课后服务“5+2”模式,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中学延伸到工作日晚自习制度,各校可结合实际探索将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

二、服务方式

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每学期开学前,各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新闻媒介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促进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初审、学校核准,学校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后参加。学生退出课后服务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

三、服务酬劳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13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扩面提质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33 号)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课时补助,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作总量的基数,结合我县实际,具体为:

1.早上放学后至2 点前开展的课后服务第一课时可按每课时不超过50 元发放,第二课时可按每课时不超过30 元发放。

2.下午放学后,开展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如:科普、文体、艺术、劳动等,可按每课时不超过50 元发放;开展集体活动的,如:集体跑操、全年级固定班开展课后服务可按每课时不超过30元发放。

3.课后服务延伸到晚自习的学校,以统一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答疑的,可按每课时不超过30 元发放,原则上高三年级不超过3 课时,其它年级不超过2 课时;对利用晚自习开展差异化的课后服务,如“辅优补中促差”,经上报审批后可按每课时不超过50 元发放,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 课时。

4.学校在上午上课前组织的早读、辅导等活动不得发放劳务费。

5.节假日、双休日每课时按50 元发放。

6.高中课后服务发放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实施。

7.课后服务酬劳参照以上标准发放,原《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等5 部门关于华安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华政办〔2020〕36 号)文件规定的发放服务酬劳标准作废。若省、市有出台最新服务酬劳文件规定,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经费保障

县总工会和县财政要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学校自行筹措,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开展。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定,规范用好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经费,坚持“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学校财务部门要在“2309 代管款项”总账科目下设置“代办课后服务费”明细账,独立核算,向学生收取代办课后服务费需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课后服务费用,严禁学校以服务名义乱收费。

五、健全监管机制。

要将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课后服务质量。对借课后服务进行违规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工会、财政等部门将定期对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则上有效期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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