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 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漳招管办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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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漳招管办规〔2022〕2 号

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

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5号)精神,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 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 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最高补助100 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开发区财政给予追加每亩最高补助1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 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 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最高补助50 元。开发区财政给予追加每亩最高补助50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 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30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元/亩。(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400 元/亩。在此补助基础上,开发区财政给予追加每亩最高补助200 元。(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五、鼓励推广优质粮食绿色生产。 鼓励扩大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等优良品种种植。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与种植大户、生产基地签订优质稻等生产订单,促进粮食优质优价。推进粮食绿色生产,推广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六、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向粮食生产倾斜。 鼓励各社区积极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从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着力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有效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七、优先兑现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 对购买水稻育(插)秧机械、水稻直(穴)播机械、粮食烘干机、马铃薯播种机和收获机、甘薯移栽机和收获机等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适用农机具,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以及申请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粮食生产农机具报废更新资金的,由社会发展局对接财政局优先给予结算。(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八、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 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受益,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保险机构强化水稻种植保险政策宣传,及时受理农户投保,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水稻种植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九、强化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 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考核属地责任。对没有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社区进行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2022 年1 月1 日至本文印发之日期间,对稳定粮食生产没有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社区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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