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规〔2022〕4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农村旧村复垦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我县农村旧村复垦项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和《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闽自然资发〔2022〕1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科学编制方案。 各乡(镇)作为农村土地整治旧村复垦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以及旧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工作落实。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坡度库、江河湖泊水位线等进行套核,符合要求的地块方可纳入项目区范围。
(二)严格把关审核。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审核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25 度以上坡度、江河湖泊水位线等各项数据,规避不宜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避免造成生态破坏。
(三)明确时间节点。 各乡(镇)要按计划和进度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在项目预算批复后12 个月内完成省自然资源厅的指标结算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乡(镇)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并组建由县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旧村复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旧村复垦资金预算安排、预算审查和资金监管工作,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
三、实行考核奖励
(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将旧村复垦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创业竞赛和绩效管理考评。年终考评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各乡(镇)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村签订责任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建立分成奖励机制。 旧村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按照指标交易资金总额的60%支付给乡(镇)、村,复垦为水田的另外给予2 万元/亩的奖励;按照指标交易资金总额的10%安排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其中2%拨付给县自然资源部门、3%拨付给复垦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5%拨付给复垦项目所在地村委会。
(三)规范资金拨付流程。 旧村复垦项目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项目实施乡(镇)提出申请,分三期拨付。 第一期: 乡(镇)提出旧村复垦项目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县财政按每亩5 万元标准预拨给乡(镇)。如因群众、场地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完成的,已预付资金将通过财政结算体制扣回。 第二期: 旧村复垦项目通过南平市自然资源局验收,并完成省自然资源厅旧村复垦项目增减挂钩指标结算的,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由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必须附项目申报表),县财政按每亩10 万元标准支付给乡(镇)。 第三期: 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在3 个月内,根据县自然资源审核的各乡(镇)入库新增耕地面积,将各乡(镇)剩余的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结算给实施项目的乡(镇)。
四、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指标交易资金重点用于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耕地质量评定等支出;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村庄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其他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经费等支出。
五、落实管护责任
项目经初验合格后,乡(镇)应在10 日内将项目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同时将每个新增耕地地块的种植管护责任落实到农户或具体单位,并按设计要求安排5 年以上的后期管护补助资金,用于耕种、工程设施维护和地力提升,如出现建设占用、种植林木果树等情况,将收回已拨付的交易资金(按占用面积计算);出现抛荒由乡(镇)负责恢复耕种,造成增减挂钩指标被上级扣减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交易资金(按占用面积计算)外,由县领导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如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将严肃追责问责。
光泽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