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集体土地所 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厦府〔2002〕67 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海管办: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工作。国家要求今后因城市建设而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集体土地所有证》将是项目立项、征地补偿的依据之一,因此该项工作对我市今后城市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 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56 号)的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同安、集美、杏林、湖里、开元、思明、海沧管委会辖区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潘世建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林长树局长、市民政局李建福局长、市农业局李德源局长、市财政局叶重耕局长为副组长,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陈心田副局长任主任,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处、测量队,市民政局政建处(市勘界办),市农业局农垦处,市林业局林场处,海管办综合处等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处,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保障该项工作开展。
同安、集美、杏林、湖里、开元、思明各区及海沧管委会应相应成立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国土、民政、法院、农业、林业、海管、当地驻军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地权属确界委员会,负责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指认未明确使用者的相邻国有土地界线等具体工作。
二、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协调完成相关任务。
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与民政部门行政勘界形成的区界勘界成果及乡镇界线调查成果全面衔接,民政部门、勘界机构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信息共享,并结合本次工作的开展,完成全市乡镇界线的勘测定界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1〕381 号),农业部门应组织各国有农场积极配合,利用开展本次工作的契机,解决国有农场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存在的界线争议,明确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线,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同时完成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应用先进技术,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地形图数据库,运用计算机、GIS、GPS 等先进技术进行土地权属界线调绘、界址点测设和宗地图绘制,形成全解析的数码界线(界址点),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图件库,以实现日后变更管理的现代化。
四、根据实际,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鉴于我市农村实际,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中,原则上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的最小核算单位为登记发证的基本单位,即农村集体经济以村委会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以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发放到村,但要在权属调查表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次工作过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争议未解决的,争议部分的土地,不得划入争议双方的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五、保证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为不增加农民负担,国家和省政府要求这项工作统一由财政拨款提供经费完成。市财政部门应大力支持,从我市土地收益中拨出专项经费,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六、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我市同安区是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示范县。同安区应按时完成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在全市推广。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规定》,以便为全市工作的开展提供操作依据。
根据要求,我市力争在两年内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今年应完成50%的工作量。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