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规〔2022〕4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
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4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九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 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 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最高补助100 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10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 亩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 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最高补助50 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50 元。此项补助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 积极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流转集中,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30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200 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100 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5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每亩400元。在此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200 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新型经营主体认定奖励。 培育新型主体,提升粮食规模经营水平。以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示范场评选为契机,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示范社、示范场,促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本县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经营主体管理体系健全,生产档案记录齐备,质量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从2022年1 月1 日始获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且种植水稻面积30亩以上的示范社、示范场,均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奖励内容及标准如下:
1.对首次获得省、市、县认定的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补4 万元、2 万元、1 万元;
2.对首次获得省、市、县认定的粮食类家庭农场示范场分别奖补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巩固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发展粮食生产,在当年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退果、退茶、退林改种水稻面积达10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县级财政给予每亩4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当年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茶、果、林园采取套种、间作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面积达到3 亩以上的(实际套种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30%),县级财政给予每亩2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强化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保障,在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年按不低于竣工项目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制度有效落实到位。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复和完善项目,优先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财政局)
七、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全县每年储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0.3 万亩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优先兑现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 及时制定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对购买水稻育(插)秧机械、水稻直(穴)播机械、粮食烘干机等粮食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适用农机具,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以及申请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粮食生产农机具报废更新资金,优先给予结算。(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考核属地责任。对粮食安全考核综合考评前三名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粮储局)、农业农村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粮食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粮食生产任务全面完成。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3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