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机井的意见(武政办规〔2022〕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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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规〔2022〕5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机井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规范全县打机井市场,打击私采乱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武平县境内为应急备用打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取水审批。 凡在本县境内打机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利局报批或备案。

年取地下水水量大于1000 立方米的机井,工程所有权人在向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动工实施打机井,工程竣工后应向县水利局申请取水许可证,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取水。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地下水水量小于1000 立方米机井,应事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核实打机井的用途、井位、取水层位并向县水利局书面报告,实施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工程所有权人填写《机井申报表》并向县水利局备案。

三、资质条件。 从事打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等级,没有打井资质的打井队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本县境内从事打井作业。

四、节约保护。 机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新建、改建、扩建机井项目,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

五、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机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武平生态环境局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打井施工企业准入从事打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机井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六、机井管理。 落实对现有机井的管护责任,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村(居)、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县直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现有机井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填写《机井摸排登记表》并于2022年4 月底前向县水利局备案。

严禁使用现有机井(含废弃机井)进行排污,如发现排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废的机井、应急备用机井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停止取水的机井,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水利局。

七、严格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对我县境内已启动污水处理的企业,按机井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八、 本《意见》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机井申报表

2.机井摸排登记表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3 月9 日附件1

机井申报表

单位: (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机井摸排登记表

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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