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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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办规〔 2022 〕 3 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

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 非农化 ” 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0 〕 24 号)、《关于防止耕地 “ 非粮化 ”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 2020 〕 4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漳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漳政办〔 2021 〕 31 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提高耕地开发补助标准及耕地开发后期管护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加土地整治项目投入

1 .群众自行开发耕地的项目,经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按以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新增水田,国家利用等 10 等补助 3.0 万元 / 亩,每提高 1 等增加 0.2 万元 / 亩;新增旱地,国家利用等 15 等补助 0.5 万元 / 亩,每提高 1 等增加 0.1 万元 / 亩(详见附件 1 )。

补助资金分四年拨付给开发户,当年验收合格后拨付 40% ;管护期内第二、三、四年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年分别拨付 20% 。

2 .财政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由财政投资的水田开发项目,每亩投资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由财政投资的旱地开发项目,每亩投资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

1 .设立补充耕地后续管护专户,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专款,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管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2 .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通过省、市验收后,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将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图纸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存档,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工作。

3 .财政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管护期(项目验收合格后第二、三、四年)内,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新增耕地管护工作。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年每亩给予补助管护资金 0.2 万元。

4 .耕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从 2017 年入耕地占补平衡库开始起算),从第五年后续管护期开始,经核实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每亩给予补助管护资金水田 0.2 万元、旱地 0.1 万元,补助对象为乡镇(街道);管护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5 .对自然资源部、省下发的其他不实耕地任务等需整改的,在整改验收合格后 每亩 下发补助整改资金水田 0.2 万元、旱地 0.1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三、收益资金分配

1 .从指标交易资金中提取 10% 作为项目施工工作经费,其中:自然资源部门 2%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3% ,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5% 。

2 .按验收当年交易指标价格标准,扣除补充耕地成本(含前期的设计费、测量费、补助资金、耕评费、影像采集、管护费等)后,所得补充耕地纯收益的 80% 分三年返还给补充耕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村级使用不少于补充耕地纯收益的 30% 用于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如:补充耕地纯收益为 10 万元,村级使用不低于 3 万元)。经核实新增耕地没有抛荒且符合项目原验收要求的,返还资金从验收当年度起,每年按 30% 、 40% 、 30% 拨付。

3 .经发现违法占用或被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发不实耕地的,应及时组织整改复垦,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乡镇(街道)应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耕地开发项目补足指标;在下一年度仍无法补足指标的,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除相关指标,并对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其他不属于新增耕地的不实耕地(以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不实耕地数量为准),应及时组织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从乡镇(街道)新增耕地纯收益返还资金中按水田每亩 5 万元、旱地每亩 1.5 万元扣除。

4 .当年度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无下发不实耕地,或全部完成当年度不实耕地任务的乡镇(菁城街道办事处无补充耕地任务除外),从专户中发放 10 万元作为绩效奖励。

凡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10 年。

附件:群众自行开发耕地补助标准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群众自行开发耕地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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