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规〔 2023 〕 3 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加快
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单位:
《连江县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0 月 7 日
连江县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
一、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规模
县外迁入且总部设在连江的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 5000 万元以上,拥有的远洋渔船总吨位不少于 3000 吨,一次性给予奖励 200 万元;总吨位不少于 5000吨,一次性给予奖励 300 万元;拥有远洋渔船 12 艘及以上且总吨位不少于 8000 吨的,按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县远洋渔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县外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 5000 吨,给予奖励 150 万元。我县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外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及船龄在 12 年以下其他大型远洋渔船,每艘船分别给予奖励 20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二、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
我县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国家(省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新建)补助金额的 30% 一次性配套奖励,单船奖励不超过 350 万元,各级补助(奖励)总和不超过渔船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 50% ,每年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800 万元。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奖励采取“一企一议”。
三、鼓励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交易
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交易中心(平台)投入使用前,我县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本市口岸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励 300 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1500 万元。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核心区交易中心 ( 平台 ) 投入使用后,我县远洋渔业企业从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回运(集装箱运回的可在福州地区其他码头上岸)且进中心(平台)交易的远洋自捕金枪鱼每吨奖励 350 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励 30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1500 万元。
四、推进远洋渔业产业融合发展
我县远洋渔业企业在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参与投资建设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或在我县参与投资建设超低温水产品冷库的,按其市级奖励的 5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0 万元。
五、鼓励远洋渔业探捕和开辟新渔场
我县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的,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 万元。
六、支持境外渔业基地建设
对获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奖励的连江县企业,按照市级奖励给予 1:1 配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对总部设在连江并将养殖水产品运回国内的新建境外水产养殖基地,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奖励 ,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七、鼓励海洋产业企业上市
对前 3 家在境内或香港上市的连江海洋产业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给予奖励 1000 万元。
八、鼓励设置海洋科学研究机构
对国家级海洋研究机构在连江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奖励500 万元;在连江县设立省级海洋研究机构的,给予奖励 200 万元。
九、鼓励发展远洋水产品加工
对我县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生产线,优先申报省级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且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发展
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或连江境内发展水产品加工、冻库、养殖、研发和总部大楼 , 保障远洋企业加工厂房用地和养殖用海等。
以上扶持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相关的奖励资金于次年 9 月 30 日前予以结算。本措施政策与现有我县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补设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具体由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