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2021〕64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计局、农机服务中心、效能办:
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粮食生产任务,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生产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78 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完成2021 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乡(镇)视完成面积给予绩效考评加分,对不能完成的乡(镇)给予效能问责并进行绩效考评扣分。
认定办法: 完成面积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效能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按照各乡(镇)、村2021 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对完成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超额面积全市排名在前10 名的乡(镇)和前100 名的村,市级财政给予每个乡(镇)奖励10 万元和每个村奖励5 万元;对完成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超额面积全县排名在前3 名的乡(镇)和前10 名的村,且在全市排名第11 名至第30 名的乡(镇)和排名第101 名至第300 名的村,县级财政给予每个乡(镇)奖励5 万元和每个村奖励2 万元。
认定办法: 完成面积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发展规模种粮。对于种粮面积大于30 亩以上的种粮食大户,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 元,同时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块资金的叠加补助,每亩补贴金额提高到400 元。
认定办法: 补贴对象指种粮农户、种粮专业合作社、种粮企业、家庭农场等,种植的粮食作物指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面积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测量验收。补贴对象需提供统一经营的相关凭据(包括租地合同、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统一购买凭据、统一雇工凭据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提高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县级财政补贴保费由10%提高到20%。
认定办法: 水稻种植保险财政补贴以保单汇总保费为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对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给予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采用全基质育秧的,县级财政给予每盘补贴2 元;服务主体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和机械化收获服务且规模30 亩以上的(含30 亩),县级财政按每亩3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认定办法: 补贴对象需提供代做合同、财务凭证、承诺书、图像资料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鼓励提高机械化服务水平。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风送式喷雾机、植保无人飞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组合米机、粮食清选机、大米色选机,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认定办法: 补贴对象需录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并已完成申请购机补贴流程的农户或集体组织。
责任单位:县农机服务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切实防止耕地抛荒。对于抛荒耕地复垦复种粮食作物的,每亩给予补助200 元,补助资金由县乡两级各承担50%。抛荒复垦土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认定办法: 抛荒复垦面积以乡(镇)实测面积为准,需提供被抛荒复垦土地前、中、后图片(其中在本文件下发前完成当年抛荒复垦的,需提供村委开具的新抛荒复垦证明);若抛荒复垦个人名下土地,需提供村委证明;若抛荒复垦流转土地,需提供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鉴证材料。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措施延续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相关措施若上级政策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并坚持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