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 文件
泉财企〔2021〕357 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
印发《泉州市市级化肥储备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泉州市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泉州市供销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泉州市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泉州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泉州市供销社汽车队、福建省泉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福建省泉州茶果食杂采购供应站:
为加强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泉州市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
1 2021 年12 月23 日
泉州市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化肥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通知》(泉政文〔2017〕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福建省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建省供销社省级化肥农药储备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供联〔2018〕165 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储备补助资金”)是指根据市发改委下达每年度化肥冬储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市级化肥冬储占用资金补助。
市级化肥储备是为了调剂本市地区间供销余缺、稳定化肥市场、应对自然灾害等需求而进行的储备,由泉州市供销社农资公司负责。由泉州市供销社农资公司与省农资集团泉州公司或本市县级供销社农资公司、供销社开放办社的化肥(有机肥)生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照平等原则签署承储协议,市供销社根据承储协议下达分解储备任务。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由泉州市供销社农资公司负责管理,根据承储单位完成储备情况拨付补助。
(三)储备补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市供销社根据承储的市级化肥冬储数量及资金占用成本,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化肥冬储补助资金申请。
二、资金管理
(五)冬储数量与期限:市级化肥冬储数量为市发改委下达市供销社本级的年度优质肥(有机肥)储备任务数;储备时间为当年10 月1 日起至翌年3 月31 日止(共计6 个月)。
(六)冬储补助资金预算:市级化肥冬储补助资金预算根据市供销社本级年度优质肥(有机肥)储备量安排。
(七)储备补助资金的用途。
对承储单位每年度执行市级化肥冬储资金占用成本进行补助,降低化肥冬储风险。
(八)储备补助资金计算办法。1.储备量计算:市级化肥冬储的考核数量,按承储单位储备期间实际进货数量确定。承储单位应提供进货票据。
2.补助额计算:按承储单位提供的进货票据上的资金(含税)占用数量,乘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乘以储备期6 个月,计算应补助资金数额。
(九)储备补助资金的拨付。
每年度冬储结束后,市供销社根据核算的储备量及补助额,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冬储补助资金申请,并划转拨付至承储单位。
(十)承储单位执行市级化肥冬储所需的商品购入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可以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企业间的拆借等。
三、检查监督
(十一)承储单位要落实承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储备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市供销社监督检查。
(十二)市供销社按照泉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办法,对储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十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储备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附则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