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服务重点企业用工七条措施的通知(连政办(2021)1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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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2021〕149 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服务重点企业用工七条措施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服务重点企业用工七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6 日

连江县服务重点企业用工七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龙头企业用工五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51 号)文件精神,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全力推进连江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几条服务重点企业用工措施。

一、鼓励建立劳务协作工作站 。与云南、贵州、四川、甘肃、宁夏、重庆六省区市(以下简称六省区市)劳动力输出大县(市)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依托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建立劳务协作工作站,对完成每年输转100 人到连江县企业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下同),给予每个劳务协作工作站运作经费5 万元。2024 年底前,力争在云南曲靖、大理、贵州遵义建立2-3 个劳务协作工作站,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鼓励企业成立招工联盟并对相关劳务协作工作站预拨宣传组织经费,企业可派出工作人员入驻工作站,长期点对点从源头上进行招聘,大力提高招聘成效。(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二、提高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劳务协作奖励 。六省区市劳务协作县(市)政府人社部门选定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当地务工人员有组织劳务协作输转,每年输转100人到连江企业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的,按600 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连江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劳务协作县(市)开展有组织劳务协作,奖励标准同上。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三、支持鼓励工业园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2021 年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可门经济开发区、贵安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人力资源服务中心5 万元开办补贴,并在城镇集市地方设立零工市场,每设立1 个给予3 万元开办补助,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就地就近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服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贵安温泉旅游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招用新增劳动力 。对六省区市劳务协作县(市)籍务工人员首次来连稳定就业予以生活补助。六省区市劳务协作县(市)新员工在连江同一企业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给予每人1000 元生活补助;在连江同一企业稳定就业12 个月以上,再给予每人2000 元生活补助。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对连江县重点用工企业吸纳六省区市劳务协作县(市)籍新员工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连江县重点用工企业吸纳六省区劳务协作县市籍新员工20 人以上(含20人)且稳定就业6 个月以上的企业,按1000 元/人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鼓励支持校企用工合作 。对重点企业在中西部职业、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包括冠名班、合作培养、顶岗实习、就业推荐等,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见习三个月以上按每人1500 元标准予以企业奖励;到企业就业满12 个月,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再按每人15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重点企业在福州市辖区内职业、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包括冠名班、合作培养、顶岗实习、就业推荐等,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见习三个月以上按每人1000 元标准予以企业奖励;到企业就业满12 个月,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再按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六、做实做细企业招工服务 。对经报备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输转六省区市劳务协作县(市)务工人员至我县重点企业的,采取“点对点”免费接送员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七、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力度 。对我县注册落地并依法缴纳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房租与装修补贴、上市或重组奖励、运营奖励等,具体申报条件、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等按县相关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八、附则

(一)我县重点企业具体包括:榕委办〔2017〕10 号所列企业名单以及列入我县“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企业;“龙头企业”“诚信用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本通知七项措施所需奖补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就业经费予以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由连江县人社、工信、财政部门商讨后予以制定实施。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12月31 日,如遇各级政策调整,按不违反上级政策、同类型不重复享受、就高的原则执行。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业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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