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支持措施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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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台管办 〔 2021 〕 38 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台商

投资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

支持措施的通知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漳州台商投资区关于进一步推进 “ 城市更新 +” 的支持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

支持措施

为加快建设成为 “ 区域生产性服务中心、漳州高质量发展先锋、产城融合示范区 ” ,深入推进本区城市更新工作,提升产业能级和宜居品质,提高城市韧性,构筑安全底线,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漳州市 “ 城市更新 +” 实施办法》中在台商投资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引导

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产业策略和历史保护方案、城市更新单元开发策略和实施方案,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促进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功能配套完善、区域环境改善、产业转型提效、内涝治理加强,高质高效推进城市更新。

(二)创新改造方式

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际,探索城市更新单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坚持 “ 留改拆 ” 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鼓励在城市更新搬迁补偿中优先采取协议搬迁的方式,提高城市更新改造效率。

(三)依法依规实施

角美镇政府、区建设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应严格依法开展群众意愿调查、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土地出让、用地监督等相关工作,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应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三、具体措施

(一)旧城镇、旧村庄实施改造

1. 适用情形

综合考虑当地区域现状、群众意愿、社会稳定风险等因素,涉及搬迁补偿且采取协议搬迁或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适用以下规定。

2. 实施程序

( 1 )宗地所在地区域的搬迁补偿完成并形成 “ 净地 ” 后,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相关流程后,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实施业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相关流程后,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实施业主;需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编制土地公开出让方案,明确拟供宗地的出让条件。

( 2 )为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区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城市更新单元开发策略,提出宗地所在地区域的开发、建设、设计以及产业业态运营管理等城市更新相关要求;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还应包括整体保护要求。上述要求应纳入土地公开出让方案。支持实施业主按照上述内容要求,以合法合规方式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 3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公开出让方案,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成交后规定时限内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旧厂房实施改造

1. 适用情形

旧厂房指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涉及旧厂房实施城市更新改造 “ 退二优二 ” 的,适用以下规定。

2. 实施程序

( 1 )旧厂房由实施业主通过协议搬迁完成补偿并形成“净地”,若实施业主对征迁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在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城市更新开发策略方案前提下,优先作为用地预申请人参加该宗地挂牌出让活动。

( 2 )旧厂房由实施业主通过协议搬迁取得。区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城市更新开发策略方案组织编制地块控规,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根据区经发局确定的该宗地产业类型、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和各类规划管控要求与实施业主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不动产权证》,再由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三)其他方式实施改造

除前述改造方式外,以其他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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