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文〔2021〕65 号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清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2 月7 日清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 号),结合清流县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区、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清流县氟新材料产业园福宝片除外)、建制镇规划区等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配套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待预算批复后,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各建制镇的配套费纳入镇人民政府预算编制范围,待预算批复后,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容积率小于1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 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 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 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 配套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户建设项目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举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第六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八条 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土地类别划分详见附表二。
第九条 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第十条 县住建局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的征收政策文件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城区主要地段土地分类如有调整,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重新核定或调整。
附表:一、清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清流县城区主要地段土地分类附表一:
清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m 2
住 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 业
名 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县城区 40 25 15 45 35 25 25 15 10建制(乡)镇 30 20 10 35 25 15 20 10 5附表二:
清流县城区主要地段土地分类
备注:城区四至范围,东至牛屎塘、西至南歧村、南至横溪岭、北至供坊村,土地范围以图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