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管理,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编制中央财政国家公园专项资金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督促和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局提出省级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需求建议,负责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相关市、县(区)财政、林业部门按规定申报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和编报年度任务计划,负责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 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国家公园管理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中央资金实施期限及评估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管理、执法体系建设、林业防灾减灾、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等方面。
中央财政支持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等可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地方政府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七条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林权所有者补偿、商品林赎买、地役权管理补偿、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补助等。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济补偿及管护支出。管护支出用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管护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停伐后天然林商品林所有者经济补偿及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其余用于国家公园管护支出。
(三)林权所有者补偿是指对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经营性毛竹林除外)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生产补偿;林权属国有的,作为林权所有者的管护经费。
(四)商品林赎买是指对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商品林进行赎买等改革方面的支出。
(五)地役权管理补偿是指对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非国有人工商品林和毛竹林实施地役权管理而产生的租赁、第三方评估等费用。
(六)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是指对因国家公园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依照属地政府补偿标准依法给予的补偿或安置支出。
(七)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国家公园范围内28 个自然村的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管护支出补助。
第八条 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管理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勘界、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与生态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智慧公园建设、国家公园宣传、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等支出。
第九条 国家公园执法体系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和办案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管理站、哨卡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装备购置支出是指国家公园执法机构购置指挥通信设备、业务装备、执法用车、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办案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执法机构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支出包括用于国家公园的森林防火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林业生产救灾支出。
森林防火支出指用于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及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森林航空巡护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指用于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和除治等相关支出。
林业生产救灾支出指用于支持国家公园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公园科学研究、科研监测、科普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园建设内容设置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作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为指导性任务。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可结合国家公园生态保护需要,统筹资金用于商品林赎买、地役权管理、生态保护管理、科研调查监测与科普教育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及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项目和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及办理项目储备库入库手续。
地方实施的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补助项目由相关县(市、区)组织申报,南平市林业局、财政局汇总初审并经国家公园管理局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收到财政部文件后30 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每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预算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其中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绩效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国家公园管理局、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市县林业局要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后上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并对上报的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林业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市县林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