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2021〕36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
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合理利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合理利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29 日平和县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合理利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等领域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合理利用,依法依规有偿化合理处置建设工程等领域产生的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供应加快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0〕 9 号)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漳州市保障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漳自然资发〔2020〕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无偿化使用
对高速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项目,以及已批用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土)资源,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项目业主应提供由项目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本身需自用砂石(土)数量和申请书,向属地乡镇(场、区)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确认,可直接无偿使用。属地乡镇(场、区)做好监管,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无需办理采矿许可和缴交出让收益。
二、有偿化处置
建设项目工程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资源,用于销售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和价值评估机构对项目红线范围内需动用的砂石(土)数量进行测算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低于20 万元(含)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兴和集团下属子公司禾源贸易有限公司按评估价值交清出让收益,对外销售剩余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超过20 万元的,砂石(土)资源需有偿处置,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竞得人缴交出让收益后可对外销售砂石(土)资源。
三、资源量测算和价值评估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而进行的开山、掘进、平整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量勘查、资源量核实,价值评估等前期工作(河道清淤等河道项目工程由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属于公路、高速公路、铁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除项目自用砂石(土)外,需集中堆放,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资源量测算和价格评估;属于线性工程外的其它项目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根据项目设计需要测算开山、平整产生的砂石(土)数量和价值评估(扣减自用部分)。
四、经费保障
为保障砂石(土)资源出让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个项目砂石(土)出让收益按比例拨付县自然资源局,其中500 万元以下的按10%拨付,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按5%拨付。
五、监管机制
(一)监管责任主体。 项目场地平整实行“属地管理和项目业主共同负责监管”原则。属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平整,由项目所在乡镇(场、区)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平整,由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项目用地平整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项目建设中开山、掘进、平整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加强监管,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开山、掘进、平整时限、红线范围、高程等。项目因开山、掘进、平整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由属地乡镇(场、区)或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共同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及属地乡镇(场、区)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依法依规有序处置项目产生砂石(土)资源。
(三)依法依规查处。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以工程建设之名实施的违法采矿活动,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 年。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