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JAZFG2025001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文件
均府发〔 2025 〕 13 号
均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均安镇城乡规划
管控范围内私人住宅建设实施管理细则》
的通知各办(所)、各村(居)委会、畅兴工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均安镇城乡规划管控范围内私人住宅建设实施管理细则》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市规划)关于同意〈均安镇道路红线规划控制范围内私人住宅改、扩建管理实施细则〉备案的复函》(顺规函〔 2017 〕 238 号)不再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均安管理所反映(联系电话:25385531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11 月 11 日
均安镇城乡规划管控范围内私人住宅建设
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乡规划管控范围内私人住宅建设问题,根据《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府办发〔 2009 〕 83 号)等有关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已有合法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的重建、改建、扩建 1 活动,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城市道路红线等各类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已明确拆迁、建设计划的,除第六(一)条情形外,不得进行重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 局部位于各类规划控制范围的私人住宅,有条件进行用地调整的,经所属村(居)委会同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后,可调整用地至符合规划位置,按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进行重建、改建、扩建,退出土地交由所属村(居)委会管理。
第五条 《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 2021—2035 )》及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的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三种类型以及均安镇重点道路(详见附件 1 、 2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不允许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私人住宅重建、改建、扩建。如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 C 级及以上危房的,经所属村(居)委会同意后,可按原址 2 原规模或按人均(户内人数)不超 4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不超 240 平方米进行重建。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以外的其余规划道路按建设主体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分类处置:
(一)属计划近期( 5 年内)实施的道路,如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 C 级及以上危房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村(居)委会同意后,可按原址原规模进行重建。
(二)不属近期实施的道路,允许按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进行重建、改建、扩建。
第七条 已有合法权属证明与城乡规划用地功能不符 3 的私人住宅,在符合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利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经镇政府同意后可按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进行重建、改建、扩建。
第八条 位于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范围或安全保护区内的私人住宅重建、改建、扩建,按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位于现状已建成高速公路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如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 C 级及以上危房的,可按原址原规模或按人均(户内人数)不超 4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且总建筑面积不超 240 平方米进行重建。
第十条 位于山体地质灾害缓冲保护区内的私人住宅进行改、扩建,须按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山体坡脚前缘 20 米范围限建区内工程建设,若确需原地重建,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已统一开展区域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评价和实地测量的,可根据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评价报告成果确定的安全建设控制线作为审批依据。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其它规划管理要求,按《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府办发〔 2009 〕 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房屋涉及高压线、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控制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均安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3 年。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1. 均安镇道路规划控制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