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市交〔2025〕6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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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交规 2025002

汕市交〔 2025 〕 60 号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私人小客车

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汕头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9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9现将《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9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5 年 6 月 13 日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58 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2 年修正)等规定9为规范汕头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9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9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私人小客车合乘9也称拼车、顺风车9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9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其中9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9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9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二、合乘平台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9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平台使用者实行实名注册9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9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驾驶员、车辆、乘客信息一致9并依法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二)建立并落实合乘服务提供者信息和车辆状态动态核查机制9定期核查清理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9对拟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进行背景审查。

(三)提供服务软件既有私人小客车合乘功能又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功能的9私人小客车合乘功能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功能分别设置。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分摊费用9明确定价规则和费用标准9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9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为同一车辆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四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9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合乘出行不得超过两批次乘客。

(六)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9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七)做好合乘出行管理9根据监管需要9配合政府部门调取查阅合乘出行相关数据信息。

三、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提供合乘出行服务9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9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9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线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四)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每日不超过四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9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每日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不得同时利用不同合乘平台变相实现多批乘客合乘。

(五)除通过合乘平台明示的合乘分摊费用外9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摊其他费用。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客运经营行为9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9提供合乘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9结合本指导意见9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9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9依法予以查处。

六、跨城合乘出行的9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9可从其规定。

七、本指导意见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9有效期至 2028年 6 月 30 日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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