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备字〔20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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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管理

办法》的政策解读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审议原则通过,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广州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四条提出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制度,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南沙区制定出台《办法》,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 24 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概念定义、部门职责、行业自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禁止行为、信息采集及共享、监督管理、分类动态管理、鼓励措施和信用约束等内容。

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协同管理服务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会同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商务、政数(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投促、税务、民政、港澳工作等部门和各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推动行业自律自治。鼓励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与港澳地区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交往和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发挥协同监管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探索引入香港专业服务。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可通过设立企业、开展培训等方式在南沙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人社等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推动香港公司秘书制度有益经验转化落地。

四是明确自然人担任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条件要求。自然人一般需满足在广州市内常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属于市场主体员工且近三年内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失信记录,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市场主体登记、公司治理、信用管理、财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是明确专业服务机构担任登记秘书的条件要求。律师事务所以及经营范围含有 “ 商务秘书服务 ” 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且近三年内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记录。

六是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的服务内容。提供代表市场主体沟通、联络市场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等有关事项,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公示年度报告,妥善保管市场主体档案材料,代表市场主体接受登记机关依法问询并及时答复,市场主体合规管理等服务,指导市场主体防范经营风险。

七是明确服务规范要求。专业服务机构应亮照经营、订立服务合同、依法办理业务、完善管理制度、配合防范查处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等;从业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全程电子化登记,主动明示身份,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等。

八是从业禁止行为。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市场主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或者协助、纵容市场主体实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九是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制度。市场主体可在办理登记时填报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信息,也可以事后通过网上自主申报,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常居住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以及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专业服务事项等,并及时更新共享。

十是建立信用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实施鼓励措施。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秘书服务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档案,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遵守本办法、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专业服务机构),依法给予降低 “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比例和频次、在评优评先评奖中给予倾斜等鼓励措施,对失信的市场主体登记秘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鼓励金融机构对设置登记秘书且三年内诚信守法的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便利。

四、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对是否设置登记秘书、选择服务项目具有自愿性,不受干涉,可由其现有、符合条件的登记联络员或内部员工担任,也可以另外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市场主体登记秘书相对固定,登记机关、监管部门可以提供政策法规宣贯、业务指导等服务,引导和监督市场主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五、新旧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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