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
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 号)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 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我局党组班子研究,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拟推动本地麻竹笋种植,助推全市麻竹百亿产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 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三、主要内容说明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基本原则、内容措施、项目资金来源、程序、保障措施和实施期限。
四、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我单位法制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文件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 号)等文件的规定:⑴制定主体适格;⑵制定程序完备、规范;⑶不存在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减少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⑷不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⑸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情形;⑹文件协调性不存在问题;⑺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规范;⑻有效期设置规范。
五、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4 年1 月31 日至2 月6 日期间,我局共征求全县7 个镇政府、22 个有关单位意见。详细情况如下:
(一)福堂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如下:
认为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只种植麻竹笋和山苍子这两种品种太少,补助范围不够宽广,建议增加中草药草珊瑚种植,将草珊瑚产业打造成为带动林农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
该建议不予采纳,该方案是麻竹笋种植补助项目,建议品种不适合本方案。
(二)县财政局提出建议如下:
1.该两份方案第五大点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补助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统筹资金。建议修改为:项目实施补助资金来源于各级涉农资金。
2.该两份方案第六大点程序中的第五小点:完成当年造林和抚育工作后,由造林主体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总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建议修改为:完成当年造林和抚育工作后,由造林主体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林业局、各缜人民政府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总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修改依据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发〔2019〕10号)有关规定,县财政部门不再以联合发文、会签审核、派员协助等形式参与业务部门项目审批、抽取专家、资金分配、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
其中第2 点建议采纳。
其余各有关单位均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2024 年2 月2 日至3 月2 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稿)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我局没有收到来自社会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七、评估论证结论
我单位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社会稳定性方面进行了分析,编制了评估论证报告,一致认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麻竹笋种植补助实施方案》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正常的制度要求,社会稳定性风险为低风险,风险可控,评估结果:通过。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绿美生态建设”山苍子种植补助实施方案》经县常务会议通过讨论,通过后印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