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卫〔 2024〕9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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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文件惠 州 市 教 育 局

惠市卫〔 2024 〕 90 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教育局

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4 年 8 月 6 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教育局幼儿园

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1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 2019 〕 5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20 〕 5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 2022 〕 440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面向 2-3 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在满足片区 3-6 岁幼儿入园需求后,需具备开展 2-3 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且在申请开设托班前 3 年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方可开设托班。

第四条 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操作指引或办事指南。

第五条 幼儿园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班布置在二层,按班级独立成套,宜配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及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教具设备,所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应配备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 : 7 ,有条件可配备一名专任教师。

第七条 幼儿园托班每班幼儿人数不超过 20 人。新建幼儿园按照学位与托位配比 5:1 的标准配建托班,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第八条 幼儿园托班入托年龄为 2 周岁及以上,以当年 8 月31 日(含 8 月 31 日)为时间节点。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幼儿园托班 3 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的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本村(居)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剩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幼儿园托班应遵循 2-3 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注意动静结合,保证幼儿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 2 小时,寄宿制幼儿不少于 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建立基于 2-3 岁幼儿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反馈幼儿身体状况、认知情绪发展等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的能力。鼓励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托班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依托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幼儿园托班基础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配备、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照护与保育质量、保育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日常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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