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发〔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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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

监管工作的规范》编制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发展迅速,排放检验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作弊问题比较突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通过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营造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良好氛围。 2022 年,广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立案查处43 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罚款合计 421 万元。 2023 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立案查处 78 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已结案的 56 家机构的罚款合计 550 万元,另外 22 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案件正在审理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2018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等标准规范,我们计划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

二、文件修订过程

2023 年 10 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诉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草拟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3 年 11~12 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2024 年 1~2 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21 个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共反馈意见 6 条,其中采纳意见 4 条,部分采纳意见 1 条,未采纳意见 1 条。未采纳的意见为:建议将第三(一)点修改为“依据国标、行标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未采纳的理由是该点表述直接引用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点的表述,因此不予修改。

2024 年 3 月 15 日,我厅法规处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指出该规范具备合法性,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

2024 年 4 月 2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第 7 次厅务会审议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将该文件名称更改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同时明确同意该文件按程序报省司法厅进行审查。

三、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也同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明确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及我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联网要求。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2018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等法规、标准、规范,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三)关于监管要求。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2018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7-2021 )等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明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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