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莞城府〔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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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 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 年5 月4 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5 月4 日起正式实施。《莞城街道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莞城府[2018]50 号)已过期限。根据最新的市有关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21 号)、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文件精神,结合莞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重新修订《莞城街道关于<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21 号)

2、 《关于做好 <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贯彻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细化 , 补充适合莞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的细则条款,明确责任和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第十一条,明确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小额借入款项、大额借出款项、应收款减免、大额坏账核销等的额度。

2、第十二条,明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内容及额度。

3、第三十六条,明确重大事项审查内容及额度。

4、第五十四条,明确本街道对大额资产的定义,即资产原值50 万元以上(含50 万)。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实施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条例中的各项具体要求,使用更加明晰, 村干部责任和权限更加明确,保证实施力和执行力,为莞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更有利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

五、征求意见过程

(一)深入集体经济组织实地调研。 2023 年6 月至2023年11 月,农林水务局分别召开罗沙、博厦和细村三个经联社理事会、会计主管座谈会,听取意见 。

(二)第一次征求意见。2023 年10 月19 日,农林水务局起草了《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次征求党建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审计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莞城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教育管理中心、招投标服务所、莞城司法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所、8 个社区以及22 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41 个单位意见。第一次征求意见莞城财政分局、党建工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9 个单位无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司法分局和审计办共提出5 条建议,其中采纳的5 条,不采纳的0 条。其他单位均回复没有不同意见。

(三)第二次征求意见。2023 年12 月6 日,农林水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了党建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审计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莞城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教育管理中心、招投标服务所、莞城司法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所、8 个社区以及22 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41 个单位意见。所有单位均回复没有不同意见。

(四)第三次征求意见。2024 年2 月28 日,农林水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求了党建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审计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莞城财政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教育管理中心、招投标服务所、莞城司法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所、8 个社区以及22 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41 个单位意见。所有单位均回复没有不同意见。

(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 年 3 月 12 日至 2024年 3 月 21 日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公示《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 <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征求对《莞城街道关于贯彻落实 <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截止时间内未收到相关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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