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文件的论证情况
(一)必要性。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对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07 年以来,我市长期对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进行了资金补助,并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非遗保护资金补助力度逐步增强,保障范围不断增大。但目前,我市关于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补助标准、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经费管理等都是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缺乏统一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工作形势的要求。因此,亟需出台《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我市非遗保护资金申报和管理。
(二)可行性。 自我国开始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以来,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随着实践的逐步推进和情况的不断变化,非遗保护工作的配套制度日益完善。随着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越来越高度重视,政府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等进一步规范。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部分省市也陆续出台了非遗保护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非遗保护资金管理起到了重要,因此,制定本市的非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和管理,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资金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 《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合理性。 在起草本《资金管理办法》过程中,我市在依据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成都、苏州等外地省市经验,充分考虑广州的财政和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以及实操的可行性,努力实现资金申报主体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不同申报主体之间的平衡性等,确保立法的合理性。
综上,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本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有效规范我市市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市非遗得到更好地传承、保护和发展。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有关职责、使用范围和内容、补助标准、申报程序、资金分配和管理、附则共七章二十五条。
(一)全面整合我市非遗保护资金现有补助支出项目。 本办法是我市首次就非遗保护经费专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我市以往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涉及的补助经费全面整合进来,实现我市非遗保护资金统一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内容和补助标准。办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对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十项主要的补助经费使用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均进行了限定,同时对补助标准也予以明确,可以更加清晰地指引资金申报主体规范申报和使用补助资金。同时对补助标准采取设立上限,以便根据市级财力和部门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和各相关部门职责。 针对申报主体存在区属和市属以上两种情形,在统一申报平台的基础上,分别明确两个相应的申报渠道,并明确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非遗保护中心在资金申报与管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
(四)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和强化资金管理。 明确资金分配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择、无偿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由专家或第三方对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和开展评审。通过资金申报绩效目标量化、资金使用期限、绩效评估以及对违规申报和使用资金进行相应的申报限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三、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以往我市非遗保护资金申报、管理等相关依据进行统一的梳理,并对其中部分原来未能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广泛征求了市非遗保护中心、市非遗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工作专家、财务专家等多方意见,由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审核,并根据政策法规处意见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形成了送审稿。该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特定的非遗相关主体开展保护、传承、传播等方面的资金申报与管理,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部分相关单位没有意见。市财政局关于删除 “ 绩效自评 ” 的表述、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建议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在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范围增加创作、创新经费和增加 “ 不得用于资金申报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或福利 ” 等意见,予以采纳。
专家提出的删除原第七条关于资金分配不重复支持与后文重复表述、原第十七条(修改后的第十五条) “ 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 后补充 “ 并说明原因 ” 等意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