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
施意见》的说明
《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江门市教育局起草,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江府〔 2018 〕 3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2 月1 日实施以来,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增加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发挥重要作用。2022 年10 月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 号),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标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该文件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与省部分规定不相符,需对此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 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 号)进行制定。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实施意见》是江门市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先后多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2023 年5 月18 日至6 月17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江门市司法局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修改完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六届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 年12 月6 日以江府〔2023〕22 号文印发、12 月8日发布。
四、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 号)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由管理原则、工作要求及其他要求三大部分组成。
(一)管理原则。《实施意见》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建设原则及“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接收管理原则。
(二)工作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主管部门分工、规划建设条件、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住宅小区幼儿园学位落实措施、联合验收、移交手续办理及确定资产持有、使用单位。
(三)其他要求。《实施意见》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1 月30 日。
五、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一)《实施意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制定主体适格。
(二)《实施意见》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三)《实施意见》没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没有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前提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江门市水利局将《实施意见》一是于2023 年5 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截至2023年6 月21 日,12 个单位均已反馈意见,收到意见28 条,其中:采纳20 条,部分采纳2 条,不采纳6 条,经与有关单位沟通,目前已协调达成一致。二是于2023 年5 月向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截至2023 年5 月25 日,反馈无修改意见。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江门市水利局就《实施意见》于2023 年5 月18 日至6月17 日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3 条意见,已及时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