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说明
《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开平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深入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开平市人民政府于2022 年制定印发了《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2022〕11 号KPFG2022006,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备案。根据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开平市医疗救助办法〉〈开平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备案审查意见情况说明的复函》有关意见,《原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者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情形。为此,开平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实施意见》和《修改通知》,对《原实施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 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79 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 号)进行修改。
三、文件的修订程序说明
《实施意见》是开平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先后征求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2023 年6 月13 日至6 月21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征求部门意见、外聘法律顾问意见和内部合法性审核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开平市司法局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修改完善。《实施意见》经市领导签批同意,于2023 年9 月11 日以开府〔2023〕8 号文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说明
经江门市司法局审查认为,《原实施意见》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第十一条“改造项目预申请”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属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二是第十二条规定“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由镇(街)组织编制,与《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的规定不一致。为此,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实施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参照《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三大点第五款的规定,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项目预申请”予以删除,改为“申请启动改造程序”;二是将第十二条中的改造方案组织编制主体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五、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一)《实施意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经市领导签批同意后,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制定主体适格。
(二)《实施意见》征求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经内部合法性审核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三)《实施意见》没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没有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前提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将《实施意见》书面征求翠山湖管委会、全市 15 个镇(街)、 26 个部门单位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 4 条,不予采纳 4 条。反馈意见均不涉及本次修改的内容,不予采纳的理由已反馈各相关单位并做好协调解释。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就《实施意见》于2023 年6 月13 日至6 月21 日,在开平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公众和单位提交反馈意见共 1 条,采纳 1 条,不予采纳 0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