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的
修订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现行的《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 2018 〕 7 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行业安全、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文件自 2011 年制订实施,期间经过两次修订,目前施行的文件将于 2023 年 4 月到期。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及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通知》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行业管理要求,因此,经评估,有必要保留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后颁布实施。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4 号, 2019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
(四)《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2018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计价器”等表述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表述进行规范。
(二)结合近年来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较多单班车的情况,删除了每台巡游车应当配备 2 名驾驶员的规定。
(三)由于存在部分企业不及时更新车辆人车对应关系情况且对企业无明确更新时限指引,因此增加了人车对应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的相关规定。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一是明确企业应当规范人车对应关系,人车对应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二是对仅配备 1 名正班驾驶员的车辆,每天营运时间(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时间,包括载客、休息、充电等)不得超过 14 个小时,营运时间之外企业应当对计程与计价设备实施锁定处理,未配备正班驾驶员的车辆需办理临时报停。三是明确落实安全教育,企业每月需对驾驶员组织至少 2 次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服务规范等方面,并做好考勤登记。四是明确企业的服务投诉处理方式,应当配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带领驾驶员配合调查,对有责投诉应当教育整改。五是明确企业需加强对车辆的监管,车辆每月回场检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五、修订过程及协调情况
2022 年 9 月,启动《通知》的修订工作,对《通知》修订从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完善情况、行业发展变化等方面对内容进行了修改。 2022 年 9 月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内设处室的意见;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3 年 3 月 3 日邀请中山大学法学院唐勇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永华教授、广州大学教师培训学院漆国生教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苏东海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长久律师等 5 名专家在白云区广园中路 338号 511 会议室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通知》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咨询论证,并形成了论证报告。
六、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一)于 2022 年 9 月,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内设处室的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
(二)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意见 8 条;同时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前,收到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1 条。
(三)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专家论证会,收到意见 1条。
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进行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出具了解释说明。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送审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