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肇高管办[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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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ZGGG2023001

肇高管办〔 2023 〕 1 号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

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

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3 日

肇庆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 2019 〕 1 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 2019 〕 177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 15 万元,属于规下企业的补助 5 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 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 15 万元补助(若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补助)。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以下奖补,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 3 家 ( 重新认定高企 2 家计 1 家 ) 的,每成功 1 家奖励 0.5 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补不超过 5 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 20% ,每年申请补助额度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的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积极参与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且创新积分排名各类别前 10 名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 3 万元奖励。

四、培育高端科技企业。 对于 “ 双五 ”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且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达到 5% ),当年给予 30 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研发平台认定补助。 对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25 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六、新型研发机构补助。 按照《肇庆高新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对通过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对经区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综合评价结果为 A 等级的补助50 万元, B 等级的补助 30 万元。鼓励企业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具有强支撑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储能电池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按 “ 一所(院)一策 ” 或 “ 一事一议 ” 原则,给予区财政资金扶持,协议期内不得重复享受综合评价后补助。

七、孵化平台奖励。 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25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 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执行。

八、风险补偿基金支持。 充分发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按照《肇庆高新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庆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 “ 十百千万 ” 专项行动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在金融机构产生贷款损失的给予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科技金融产品,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对以上扶持事项,若涉及上级扶持政策并规定我区按比例承担补助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同时视为对上级扶持政策的配套兑现。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政策兑现期从 2022年 1 月 1 日起算,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科 2023 年 3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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