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农规字〔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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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总体思路

2018 年下半年,省启动第一轮为期3 年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出台省级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在2019 年印发广州市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方案,2020 年7 月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 年6 月,省印发新一轮2021-2023 年的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方案,12 月底印发《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是进一步细化资金用途和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参照省的做法,我局在2022 年初启动修订工作,吸纳市财政局和局各处室、各区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对我市的产业园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多轮次研究修改,至3 月初,完成初稿草拟。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建设新一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好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成效;二是充分借鉴中央农办专项调查、省的有关做法以及市委巡察、审计等工作成果,做到查漏补缺,筑牢资金监管安全屏障;三是无缝衔接局正修订的《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新形势、适应新环境,适度创新、完善监管。

二、修订过程

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专题进行研究,对《管理办法》修改提出多项工作要求,各业务处室、各区农业农村局和局计财处、政策法规处等共同研讨,对产业园补助资金从使用方案备案到最后的产业园综合绩效评价及验收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链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堵塞了可能存在的漏洞,使管理办法更为严谨、严密和科学。修订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已完成意见征求、公告公示、专家论证、法制审查等工作,形成本修订稿。

(一)意见征求。自 2022 年3 月开始,多轮次分别将修订草案OA 征求相关处室意见,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意见,首轮共收到修改意见26 条,其中采纳21 条,未采纳5 条,第二轮收到修改意见5 条,采纳3 条,未采纳的2 条已协调一致(材料3);6 月23 日,通过局网站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到7 月2 日结束,收到公众意见1 条,已公开答复不予采纳。

(二)专家论证。 7 月1 日,组织5 名专家召开论证会,专家组一致认为《管理办法》的制度廉洁性、公平竞争性以及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意通过评审并提出3 点建议,我处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法制审查。 8 月1 日,将《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附件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政策法规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穗农法审〔2022〕22 号),认为《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同时提出7 点建议。根据建议,补充《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完善细节后再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无异议。

三、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补助标准与资金审批与使用、责任分工、监督管理与绩效、责任追究和附则等七部分组成,修订后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脉络清晰,可简要概括为“一细化、二明确、二增加”。

(一)细化正负面清单。 对已有普惠性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等不予支持,不得支出中介代理服务、咨询和培训等费用,杜绝与产业园建设无关的支出和重复补贴风险;提高贴息补助上限至 200 万元,并明确限制贴息周期;删除与已失效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规范文字标注;对新旧规范性文件的衔接也做了安排。

(二)明确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根据《2021—2023 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 (粤办函〔 2021 〕 207 号)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围绕建设任务 , 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 , 明确由责任主体统筹安排,结合当地实际 , 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撒胡椒面。对于省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省鼓励以财政资金折算村集体资产、入股产业化项目参与分红等做法,由于风险较大,本次修订未予以纳入。

(三)明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主体。 原《管理办法》未做完全明确规定,根据《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农〔 2020 〕 96 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函》(穗农函〔 2020 〕 194 号)要求,明确产业园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责任主体为区政府。

(四)增设资金使用方案调整备案工作机制。 吸收省好的做法,对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的备案、重大调整情形提出要求:原则上调整不得超过 2 次,调整后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比例不得减少;重大调整情况以清单形式予以明确,且要求必须征求我局意见方可提出申请。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明确督促措施,提高制度约束力。

(五)增设对建设进度迟缓项目的处理办法。 原《管理办法》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侧重于违纪违法相关层面,对实施进度慢、监管不到位等细节方面约束不够,容易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修订时,坚持从严从细,对下达资金满半年未开工的项目及立项后两年未完工的,将收回补助结余资金,累计收回 50% 以上补助资金的产业园,将按程序提请摘牌。

办法修订后,资金管理更规范严格,项目建设更有序可循,市、区两级部门责任更明确,更符合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精神,更贴近我市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更强化现代农业产业园这个重要载体,通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进一批项目,培育一批企业,带富一方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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