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文备字〔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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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3 年 1 月 20 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现就《办法》起草过程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必要性

为理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和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我市于2018 年 1 月 17 日印发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穗府规〔 2018 〕 4 号),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填补了我市关于土地储备政策的立法空白。我市于 2021 年启动穗府规〔 2018 〕 4号文修订工作,但存在以下困难导致不能按期完成修订工作:

一是自然资源部于 2022 年 10 月启动上位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上位依据政策预计 2023 年方能出台,《办法》修订需与上位依据衔接开展。

二是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因修订涉及市区权责分工等关键性条款,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进一步协调。

三是我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三旧改造政策,土地储备补偿标准需与 “ 三旧 ” 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衔接,补偿标准暂未稳定。

鉴于穗府规〔 2018 〕 4 号文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期满失效,为保障政策的延续性,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市对现行文件进行简易修改后,重新发布了《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市自 2022 年 10 月启动评估论证和简易修改程序,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论证结论:一是文件具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性。穗府规〔 2018 〕 4 号文在完善和规范市区土地储备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程序和管理措施明确、可行、易于操作,与上位法和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效果良好。二是文件不涉及实体内容修改,属于简易修改,适用重新发布程序。穗府规〔 2018 〕 4 号文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名称和规划体系表述发生了调整,需进行相应修改,不涉及实体内容修改。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7 号)第三十八条和《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的通知》(穗司发〔 2021 〕 9 号)第三十六条,属于简易修改,适用重新发布程序。我市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完成实施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实施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等程序,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正式印发。

三、《办法》修改内容

(一)修改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

2018 年以来,国家和广州市组织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行 “ 多规合一 ” 。《办法》结合上述调整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三条 “ 国土资源部 ” 修改为 “ 自然资源部 ” 。

二是将 “ 国土规划 ”“ 国土资源 ” 修改为 “ 规划和自然资源 ” 、 “ 环保 ” 修改为 “ 生态环境 ” 、 “ 林业 ” 修改为 “ 林业和园林 ” 、 “ 市代建局 ”修改为 “ 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 “ 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 ”修改为 “ 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 ,相应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三是将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修改为 “ 国土空间规划 ” ,相应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政策实施期限。

《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印发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四、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

重新发布的《办法》仅作了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的简易修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不受影响,有利于继续规范市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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