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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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重新发布)》起草说明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 2021年印发了《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 2021 〕 1 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做好政策延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 2018 〕 6 号)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牵头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结合中央和我省有关港口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及广州港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2018 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 2018 〕 2 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19 年、 2020 年进行了延续。

202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委、署、局)联合印发了《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发改价格规〔 2020 〕 1235号),提出由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在 2021 年底前完成研究推进货物港务费改革,根据形势变化,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在当时上级尚未完成货物港务费改革的情况下,广州市继续实施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政策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迄今为止,货物港务费的改革仍未启动,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我局拟继续延续实施该政策。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分工的通知》(穗改组发〔 2018 〕 6 号)、《港口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 的通知》(交水规〔 2019 〕 2 号)、《关于印发 <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20 〕 1235 号)等。

(二)主要内容

本次延续主要内容和文字表述保持不变,只改变有效期限。

1. 适用范围。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沿海港口、内河对外开放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 的通知》(交水规〔 2019 〕 2 号)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来进一步明确在广州港的适用范围。

2. 免除项目和标准。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规〔 2019 〕 2 号文规定标准的 50 %。

说明:根据《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 2003 〕 125 号):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量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 50% ,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 50 %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 50 %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执行这一优惠政策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 50 %执行。即港口经营单位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 2019 〕 2 号)规定标准的 50 %向货主征收,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 50 %,实际减负 50 %。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2 年 10 月我局发函(穗港局函〔 2022 〕 823 号)征求利害关系人(相关企业、港口经营人、港航协会)意见,并发通告(穗港局〔 2022 〕 278 号)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表示支持继续实行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政策,起草机构采纳各相关单位意见。

2022 年 11 月,我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广州港集团发出《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征求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政策延续意见的函》(穗港局函〔 2022 〕 877号)征求各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无修改意见;市司法局建议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开展延续工作,以上意见均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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