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广州市历史名园
保护办法》的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2022 年 10 月 1 日,新修订的《广州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突出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造园艺术的园林确定为历史名园,并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历史名园的评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公园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历史名园的保护管理,明确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条件,规范保护管理行为,强化对保护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我市历史名园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历史名园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计二十一条,针对我市历史名园保护工作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首先,针对我市历史名园中存在定义不清晰,管理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办法》第一至五条明确了历史名园的定义、本办法适用范围等内容。历史名园的定义通过专家咨询和专家评审,充分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商讨修订而成。在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原则,明确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考虑到历史名园在执行本办法时所面临的资金问题,为保障工作落实的可行性,《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名园专项保护资金。根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第八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广州市公园协会加强行业的培训与交流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其次,参考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保护工作的规定,以及《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名园保护名录制度。市林业和园林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名园资源的普查工作。针对广州的地域特色和园林特点,《办法》明确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纳入条件,共计六条,包括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等。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历史名园档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历史名园档案的相关具体工作。《办法》规定历史名园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征求园林管理机构或所有权人同意后,经专家组评估审核、在政府网站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由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历史名园保护名录。
另外,针对我市历史名园保护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办法》第十二至十九条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为加强历史名园统一管理,明确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牌。其次,为有针对性的保护历史名园,政府管理的历史名园由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参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护方案的编制设定时间期限,应当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并与相关上位规划相衔接。《办法》还着重强调:历史名园应当根据山形水系等原有格局风貌、特有景观风貌和整体风貌进行分类保护,延续历史文脉。在对核心价值要素着重保护的同时,也注意到在历史名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对存在损毁危险或严重损害需要临时加固排危的情况制定明确规定,并简化相关程序。为保障历史名园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由历史名园管理机构负责该园的日常管理、维护、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为保持或增强历史名园的活力,允许在历史名园内开展符合保护要求和历史文脉的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纳入历史名园保护名录中的单位和私人园林鼓励其通过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保护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破坏历史名园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的权利,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跟进处理。
第二十条对“历史名园”含义范围等作进一步说明,已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在《办法》中仍采取“历史名园”这一目前约定俗成、传播面较广的概念。《办法》中规定“历史名园”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单位与私人园林等类型,其中部分具有游乐功能的历史名园,可按照实际需求,在不影响名园核心景观保护的前提下,允许设置游乐设施。
三、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初启动《办法》初稿起草工作,由公园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022 年 1 月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发文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共收到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共 9 条,已采纳 7 条,部分采纳 1 条,未采纳 1 条,经沟通均已达成一致;社会公众意见 0条。针对有关单位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做了修改完善。 2月 17 日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4 月 12 日,我局行政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5 月 12 日上报市政府审议。 5 月 27 日收到市政府转来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我局与市司法局就审查意见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根据司法局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后, 6 月 14 日再次通过专家论证。 6 月 29 日,我局行政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议。 7 月 29 日收到市政府转来市司法局第二次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上报市政府审定。 8 月 26 日收到市政府转来市司法局第三次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经与市司法局沟通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再次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