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说明
《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起草,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历年来,我市各殡仪馆一直存在馆内无人认领遗体超期存放及处理工作“老大难”问题。从统计数据来看,全市殡仪馆在馆超期存放遗体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即使在近三年开展清理行动的情况下,每年超期存放遗体(存放时间超90天)净增长50 具以上。为解决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根据省民政厅等12 个部门印发的《广东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粤民发〔2018〕106 号)和省民政厅印发的《开展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粤民函〔2018〕1325 号),开展殡仪馆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行动过程中,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集中处理了部分无人认领的超期存放遗体,但是整治行动结束后,超期存放遗体积压数量又再度呈上升态势。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亟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办法》是根据《殡葬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 号)进行制定。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办法》是江门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2021 年9 月18 日至10 月8 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江门市司法局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 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修改完善。《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 年7 月13 日以江府办〔2022〕6 号文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说明
《处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制订的法律法规依据、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以及建档备案、救助人员、被监管人员、政策允许土葬10 个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涉外人员的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以及核拨方式、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办法》中的用语含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一)《办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制定主体适格。
(二)《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
(三)《办法》没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没有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前提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江门市民政局将《办法》于2021 年9 月18 日至9 月27日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12 条,其中,采纳6 条,不采纳6 条。意见不采纳的理由均已向相关部门反馈。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江门市民政局就《办法》于2021 年9 月18 日至10 月8日,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