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人办发〔 2024 〕 32 号
勐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勐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勐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草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勐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勐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活动时,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等。
第四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前应充分调查研究,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不能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
多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第八条 约见活动的地点除了可以安排在有关机关单位外,还可以安排在代表活动阵地(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或涉及约见内容问题的现场。根据约见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或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当场答复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订出计划切实给予逐步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解决难度大的,可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限期予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约见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约见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被约见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限等。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专(工)委应对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专(工)委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